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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勞工未來可利用特休假出國探親,不必再受限雇主規定!勞動部去年11月3日修正公布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,刪除外勞聘僱期滿應出國至少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,昨(18)日發布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,讓外勞出國返鄉不再受限。
不必再受限雇主規定
過去受到在台工作滿3年,至少出境1天的規定,不少外勞時常於此時趁機返鄉探親,但自從去年修正《就業服務法》將規定刪除後,有外勞擔心返鄉之路更加漫長,因此,勞動部發布外勞請假返國辦法,明訂外勞在聘僱許可期間內,如何請假返國、請假的假別、雇主可否與外籍勞工協商請假日期等。
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規定,外勞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,雇主應予同意。勞動部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指出,外勞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,但雇主在外勞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,若遇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,可與外勞協商調整返國期日。
勞雇可協調返國時間
勞動部指出,特別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、喪假、事假等返鄉探親時,則回歸相關法規辦理,像是一般事業類勞工如製造業、營造業、養護機構和漁工等,適用《勞基法》和《性平法》;家事類勞工,如家庭幫傭與看護工,則適用《性平法》和勞動契約,目前各來源國勞動約定範本皆有規定,滿1年要給予7天特休假。
協商不成立時,勞動部表示,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日期,同意外籍勞工返國,否則將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,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處6~30萬元,勞動部也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,外勞配額也可能遭管制。
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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